释义 |
去年五月一日国家全面推进营改增,将生活服务业等四个行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针对这一重大的财税体制改革,很多人都有疑问,最近有人在网咨询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相关问题,今天就为大家分享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相关内容,帮助大家进一步理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标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服务业小规模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在连续12个月内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转为一般纳税人,按6%缴纳增值税。请注意:(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时间不是1个自然年度,而是连续12个月。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当然服务业中也有兼营其他业务的,比如有生产、批发零售等,这种情况下分别计算年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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