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合同期满时,应当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直至相应情形消失为止。公司不与劳动者续约的,原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届满,工资待遇按照原劳动合同执行。女工在产假期间享有工资,企业和机构各不相同。单位向企业女职工提供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不向女工提供生育保险的企业应当支付工资。这是关于基本工资的。其他附加工资由于各企业经营条件不同,规定不同,是否由企业决定是否支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