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木工工程质量要求是什么? |
释义 | 木工工程质量要求如下: 1.含水小于等于12%(胶拼件材含水率8-10%)不得使用腐朽虫蚀的木材,外表用料不得有死节,虫眼和裂缝。 2.木制品制成后宜刷防潮底油一遍。 3.胶合板应表面平整,木质纤维不应脱胶,变色生腐朽。 4.造型结构,各龙骨间距、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安全要求。 5.框架应采用椎头结构,细木工板及类似材除外。 6.表面光滑,无毛刺和明显钉痕,采用贴面应平服(包括防火成型板),牢固,不脱胶,边角不起翘。防火成型板的表面无划痕,无色差。 7.贴面板应用粘合剂粘贴后再用钉子固定。 一、导致建筑质量不符合要求怎么办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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