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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什么对所管理的地方部
释义
    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如下: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召开座谈会;
    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巡视组的工作程序是,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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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8: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