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户籍证明办理方法如下: 1、本人前往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带好相关的资料; 2、携带好本人的户口薄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 3、资料合适完毕后,提出申请,让派出所开具证明。兹证明XXX,身份证号XXX,户口所在地XXX,现居住地XXX特此证明XX派出所,年,月,日,盖章(派出所公章); 4、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一般一个月的有效期,过期作废。办理户籍证明不收费,只需到户籍部门提供相关证件即可。户籍证明有效期是: (1)户籍证明的有效期,每个地方的规定都不一样;按照当地规定; (2)户籍证明一般要要求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也可以委托亲属去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