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994年之后仍然存在事实婚姻吗? |
释义 | “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后不再被承认,男女双方同居只能算作同居关系。自此以后,结婚登记成为确立婚姻关系的唯一方式。在此之前,符合实质要件的同居关系可构成事实婚姻,未经法定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是无效的。重婚行为指的是在事实婚姻期间一方与他人结婚登记。总之,1994年2月1日后,中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法律分析 自从1994年2月1日以后,就没有所谓的“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只能算是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作为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其广义含义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换句话说,群众也认为这种关系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而狭义上,“事实婚姻”指的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同样地,群众也认为这种关系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一、事实婚姻从哪一年开始不算 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现行民法不承认事实婚姻。结婚的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重婚婚姻构成事实婚姻吗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构成事实婚姻,未经法定离婚程序单方声明解除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因此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在此期间,一方又与他人结婚登记的,属于重婚行为。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无事实婚姻说法。 结语 事实婚姻从1994年2月1日起不再被承认,而重婚婚姻则被视为无效。因此,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所谓的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只能算是同居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