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包装上虚假宣传如何处罚 |
释义 | 一、食品包装上虚假宣传如何处罚 1、食品包装上虚假宣传的处罚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有哪些 1、 经营者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1)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2、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本条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下列商品: (1) 在我国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 (2)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或者消费者协会认定为名优的商品; (3)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久负盛名的商品; (4)其他经广泛宣传,在相关市场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 3、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 经营者不得采用伪造或者冒用的手段,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的表示: (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2)被取消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后继续使用; (3)使用的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与实际所获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不符; (4)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号或者监制单位; (5)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品加工地、制造地、生产地(包括农副产品的生长地或者养殖地); (6)伪造商品规格、等级、制作成份及其名称和含量; (7)伪造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等。 5、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有如果有对于组织和个人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出现,包括未经他人允许,使用与其商品类似的降表,或者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有关商品,以及伪造他人的商标,则会根据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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