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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教育司法的前提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国家的存在是司法存在的前提条件。国家灭亡了,司法就没有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就不会有强制力,因此国家的存在是司法存在的前提条件。
    2.教育立法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前提和基础。依法治教的前提和基础就是要有教育法律,法律不是凭空产生的,因此需要教育立法。《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3.权利能力是参加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权利能力指的是由法律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个体不具有权利能力,则表明他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没有资格享有权利,同时没有资格承担义务。
    4.法律关系的形成必须以法律现范为前提。法律规范的文件之中没有呈现的事实关系也不能称作法律关系。
    5.有损害事实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没有损害事实,仅靠语言描述,就少不了污蔑的嫌疑,自然不能构成教育法律责任。
    6.教育法律纠纷的存在是教育司法的前提。如果没有纠纷,公民相处和谐,就不需要去进入司法阶段。
    7.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有侵权无损害不需要救济,有侵权有损害才需要救济,因此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
    8.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当公民存在纠纷,就需要去解决,补救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也就构成了法律救济制度的基础。
    9.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法规适用的基础。教育法规适用简称教育司法,一般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教育法律、法规处理案件的诉讼活动。所以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法规适用的基础。我国现有《学位条例》《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八部教育法律作为我国教育法规适用的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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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2: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