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综合资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3)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累计不少于15人; (4)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规定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 重大安全事故 或者发生2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法律客观: 《 建筑法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