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依据现行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奖励工资制度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规定,军人奖励工资,随每年1月份工资发放,计算基数以上年12月份工资基数计算。所以,参照《办法》依据,经团以上机关考核评定为称职以上的干部和士官,在领取下个月工资时,就可以领到奖励工资。奖励工资以上年度12份全口径工资收入为基数,扣除岗位津贴、房租补贴等项目,金额依然接近1个月的工资收入。以2016年,驻守较艰苦地区、服役满14年的四级军士长为例,其年终奖励工资1月份工资收入,接近15000元。从今年转业士官结算费用测算标准看,一般地区服役满12年的上士奖励工资约3345元;服役满16年的四级军士长奖励工资约3845元。奖励工资的差额,主要是由于各地补贴有不同。从奖励工资计发方法看,奖励工资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性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地区津贴等。譬如驻守在高山海岛、艰苦边远地区等地的军官、士官、文职干部等,则地区津贴补助比较高,其奖励工资也就比较高。奖励工资虽然是一项福利,同时也是一种激励,不是每一个军人都可以领到。目前,奖励工资发放的群体主要是军官、士官和文职干部,义务兵领取津贴,目前也没有条文规定义务兵可以领取奖励工资,故其不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