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被合并公司并不意味着必须要解散和注销。公司合并后虽然一方公司丧失法人地位,但未发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情形不用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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