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农业税的课税对象是农业收入。根据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1)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2)经济作物的收入,包括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 (3)农业特产品收入,包括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收入、林木产品收入、牲畜产品收入、食用菌收入等;(4)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二、农业税的特点: (1)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 (2)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 (3)实行两种方式征收; (4)实行由国家统一控制下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5)地方政府具有相对较多的管理自主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