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不得组织实施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统计资料的调查; 不得组织实施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全面调查; 不得制定实施、审批备案主要内容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内容重复、矛盾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