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1.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利的一部分,包括人的生命、身体、生理功能等。2.行为:卫生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活动。如医疗服务行为、卫生审批行为等。 如医疗服务行为、卫生审批行为等。3.物:指能够被人所支配利用,卫生法律准许进入的,具有一定价值和指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如药品、医疗器械等。 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如药品、医疗器械等。4.智力成果:指人们脑力劳动所创的成果,属于精神财富。如学术论文、 专利、发明等。 专利、发明等。 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一)卫生法律关系是既存在于平等主体间也存在于不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卫生行政关系:卫生局--医疗机构不平等主体卫生民事关系:医疗机构--患者平等主体(二)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三)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