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当事人的内地居民身份证; 2、内地当事人的内地居民户口簿; 3、香港当事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证; 4、香港当事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香港当事人的单身证明,即申请结婚声明书; 6、当事人双方的合影照片; 7、婚姻登记处需要的其他材料。 办理结婚证的条件: 1、男女双方均为自愿领证,且两人皆无合法的配偶; 2、男性已满22周岁,女性已满20周岁; 3、当事二人并非直系血亲,在三代以内也无任何间接的亲缘关系; 4、双方并没有医学上认为不予结合的疾病,如麻风病等。对于丧失性功能的人来说,必须在领证前如实地告知对方; 5、当事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场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