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经营范围:废旧衣物、废旧丝织品等,以上经营范围如涉及许可证制度的,在未取得许可证以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