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欺诈或胁迫被继承人。如有以上行为之一,将丧失继承权。但如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则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也将丧失受遗赠权。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将丧失继承权。如果继承人有第3至第5项行为,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则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1款规定行为的,将丧失受遗赠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