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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何长海、于连城、曹大桅、付国臣妨害作证、伪证案
释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99)红刑初字第280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海,男,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饶阳县人,小学四年文化,捕前系个体经营者,住本市红桥区西于庄低厂大街8号,户籍地:河北省饶阳县简楚乡影林村。1999年4月29日被刑拘,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辩护人扬*军,津-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于*城,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大城县人,初中文化,捕前无业,住本市红桥区增产大街东丁家胡同4号。1973年因抢劫被少管二年,1976年因流氓被劳教三年,1988年因赌博被劳教一年零六个月,1994年因盗窃被判刑二年零六个月,1996年9月29日刑满释放。1999年4月28日被刑拘,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被告人曹*桅,男,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新县人,初中二年文化,捕前系个体经营者,住河北省安新县王家寨村。1999年4月28日被刑拘,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被告人付*臣,男,194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小学文化,捕前系个体经营者,住本市红桥区西沽公司前街20号。1999年4月28日被刑拘,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99)津红检刑诉字第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海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于*城、曹*桅、付*臣犯伪证罪,于1999年8月24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派代理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海及其辩护人杨*军,被告人于*城、曹*桅、付*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2月12日犯罪嫌疑人秦*银、秦*彦涉嫌盗窃、窝藏赃物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区分局依法逮捕,被告人于*城、曹*桅、付*臣受被告人何*海的指使,于1998年12月15日和1999年2月10日分别向犯罪嫌疑人秦*彦的律师及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作关于秦*银、秦*彦一案虚假证明,隐匿罪证,以使犯罪嫌疑人秦*银、秦*彦逃避法律制裁,严重妨碍了司法机关对秦*银、秦*彦的正常审理和诉讼活动。检察机关依据证人证言及书证材料认为被告人何*海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于*城、曹*桅、付*臣犯伪证罪,其中被告人于*城劳改释放后五年内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海过去不供认,在庭审中供述了犯罪事实,与其余三被告人的态度有区别。四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何*海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此案系因案外人驾车将被告、何*海摊位撞翻发生纠纷,秦*银窃包,秦*彦窝藏,因纠纷未予解决二秦又被逮捕,被告人何*海心里不平衡才产生的指使他人作伪证动机,动机单纯。2、被告人何*海犯罪手段一般。3、被告人何*海系初犯,能认罪悔罪。并请求法庭对何*海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海与秦*彦系夫妻关系。1998年10月27日被告人何*海及秦*彦,秦*银(均已判刑)因故与他人发生纠纷,纠纷中秦*银窃包,秦*彦窝赃。于1998年12月12日被公安红桥分局逮捕,被告人何*海为使秦姓姐妹逃避法律追究,指使被告人于*城、曹*桅、何*臣于1998年12月15日和1999年2月10日分别向秦*彦的律师及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提供虚假证言,妨害了司法机关对秦*银、秦*彦一案的正常诉讼活动。上述事实,有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1999)红刑初字第157号判决书,何*生、李*品、刘-风、许*连、王*亮、孙*明、李*栓等证人证言及书证证实,各被告人均予以供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海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于*城、曹*桅、付*臣故意提供虚假证言,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被告人于*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何*海系初犯,庭审中能供认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一般,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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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4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