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般就是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然而,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1、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4、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用两种方式买房可以让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种是配偶一方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子,并只写夫妻一方的名字,明确表明只赠与给夫妻一方,在这个过程中,父母需要保留付款凭证以及相关的银行出资证明。另外一种是,夫妻双方对婚后购买的房子进行财产公证,约定婚内购买的房子产权只属于一方,当然免债协议是无效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其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在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了个人财产的范围,比如个人的婚前财产、获得的人身性损害赔偿以及专用生活用品等。 法律客观: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