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 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 的 (四)工作调离东莞、户口迁出东莞、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口)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外市户口职工租住东莞住房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 (十)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 (十二)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