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三人连锁放炮”中的三人是指放炮员、瓦检员和施工单位的当班班长。 放炮员持警戒牌,瓦检员持放炮牌,当班班长持放炮命令牌。 爆破工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板、支架、风量、瓦斯、洒水等爆破准备工作无误,达到爆破要求条件时,负责设置警戒,组织撤出人员、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爆破命令,将自己携带的瓦检牌交给瓦斯检查员(安全员)。 瓦斯检查员(安全员)检查确认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爆破牌交给爆破工。 “三人连锁放炮”具体作业程序: (1)放炮员在检查雷管脚线连线工作准确无误后,将“放炮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2)班组长接到“放炮警戒牌”后,认真检查顶板、支护、风量、工具设备、洒水等放炮准备工作,经检查处理,确认放炮准备工作无误,达到放炮条件时,组织人员撤离到规定的安全地点待避,派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及附近的所有通路上,按《作业规程》规定设置警戒。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将自己携带的“瓦斯检查牌”交给班组安全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