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理行政原则具体指哪些 |
释义 | 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合理行政原则适用范围: 1、行政合理性原则不仅适用于实体裁量,还应适用于程序裁量。 2、行政合理性原则不仅适用于裁量行政行为,还应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 3、行政合理性原则既适用于行政执法行为,也应适用于行政立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为。 具体如下: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不仅适用于实体裁量,还应适用于程序裁量。 实体裁量,就是依据实体法,是否作出或作出怎样的裁量决定。程序裁量指作出决定的时间、步骤、方式方法等。行政合理性原则适用于实体裁量没有疑义,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两种行政执法程序: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并分别规定二种程序的适用条件。对于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考虑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还是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问题。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看,简易程序原则上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罚款数额较小的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行政案件就不应当适用一般程序。适用一般程序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不但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增大,同时也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负担。当然,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一般案情复杂,并且行政相对人可能承担的后果较为严重,此种情况下就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中,在存在多种可行的调查方式方法下,应当采取对当事人影响较小的方式进行,如在对车(船)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能够暂扣证件的,就不必扣留车(船);在时间、地点上也应当尽合理的义务。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不仅适用于裁量行政行为,还应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 一般来说,行政主体适用法律处理个案的过程,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事实认定,要件认定,程序选择,行为选择,时间选择。羁束行政行为指如果法律规定特定构成要件事实存在,行政主体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为特定效果的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指特定构成要件事实虽然存在,但行政主体有权选择作为不作为,或者选择如何作为的行政行为。从实践看,对于羁束行政行为,仍存在裁量的可能,一方面源于成文法语言存在模糊性的可能,另一方面也可能源于客观事实的情境,如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通过对自由裁量规则的细化,可以将自由裁量行为转化羁束行为,实现两者之间的转化。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既适用于行政执法行为,也应适用于行政立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为。 从国内外行政法理论和实践来看,行政合理性原则应当适用于行政执法、行政立法、行政复议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虽然在部分条款中体现了合理性原则,但并没有明文规定适用合理性原则,可能主要基于担心司法裁量会代替行政裁量,司法权过多干预行政权。但是,行政合理性原则事实上也是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原则之一,没有审查就没有判断,否则又如何界定行政主体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行为性质呢。 行政合理原则的时期: 在这个阶段中又可细化为两个阶段。建国前,行政合理原则未进入立法者考量的范围,即使在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具体规范中都找不到能够体现行政合理原则的基本理念或具体要素。在专政的中国,行政权力之大可谓除皇权对其有约束力和威慑力外几乎不受司法权的限制,在这样的社会中,就行政合法原则都很难贯彻就更不用说行政合理原则了。建国初期后,行政合理原则虽然未明文规定在法律中,但是在构建民主社会的大背景下,大量的行政法规、法规中也体现了一定的合理性。“法律平等”、“为人民服务”的一般政治宗旨也当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四条【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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