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女朋友和别人生了个孩子,但是现在我们已经领证了。孩子已经2岁了 |
释义 | 夫妻离婚了,经双方协议一致的,孩子可以跟女方姓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且父或者母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我结婚的时候女方不有个孩子,后我们又生了个孩子,现在我们离婚了,向我这种情况有设有独生子女费谢谢了 离婚后,一般会由直接抚养一方领取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费是国家对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人给予的生活上的补贴,孩子归谁应该就由谁去领取。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失业证和离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申领独生子女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我谈到了一个女朋友,但她和其他男人生了孩子,没有结婚证。我和女朋友拿到证书是违法的吗? 没领结婚证生了孩子在法律上也不属于事实婚姻,双方这种未婚同居的关系根本就不受法律的保护,事实婚姻的构成条件必须是男女双方已经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办理结婚证的条件第1、符合法定结婚年纪,还有就是双方完全自愿,符合一夫一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我是男的,户口本已经结婚了。我和妻子结婚20多年了,但是没有注册。但是我的户口本已经结婚了,我妻子的户口本已经未婚了。我该怎么办? 户口本已婚,如果是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的,当事人之前是未婚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之后再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如果是之前已婚,现在再婚的,可以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我已经结婚七八年了,我的户口已经落到了我妻子的村子里。现在我有了我的妻子、祖母、岳父和岳母。我和妻子和两个孩子住在一起。我想把户口和宅基地分开。村里没有办理。如果我一直拖延怎么办? 户口可以分开,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经济独立; 2、需要当事人年满十八周岁; 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满足以上条件可以由原户主与当事人各自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审核证明材料,共同去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分户手续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我退休年龄到了,单位丢了我的档案,没能办理。现在我已经58岁了。我还能退休吗? 档案丢了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一般也能办退休。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可以及时为劳动者补办档案、连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等材料一并去申办退休。或者暂时不需要档案的,当事人可以先办理退休,之后再按要求补充档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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