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在劳动就业方面采取的扶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鼓励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材料、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行政费用。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优先生产经营残疾人福利单位,根据残疾人福利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部分产品。 (五)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应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七)申请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颁发营业执照。 (八)从事各种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业材料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就业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组织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