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什么制定 |
释义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包括网站类,如党政机关网站、企事业单位网站、新闻网站等;平台类,如即时通信、网上购物、网上支付、搜索引擎、电子邮件、论坛、地图、音视频等网络服务平台;生产业务类,如办公和业务系统、工业控制系统、大型数据中心、云计算平台、电视转播系统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运行的神经中枢,是网络安全的重中之重。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对于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义和认定程序。 一,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义。 二,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所在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三,明确由保护工作部门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并组织认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四,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认定结果时,运营者应当及时报告保护工作部门,由保护工作部门重新认定。 明确了保护工作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责任: 一,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基本要求、工作任务、具体措施。 二,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制度,及时掌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状况、安全态势,预警通报网络安全威胁和隐患,指导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指导运营者做好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五,定期组织开展网络安全检查检测,指导监督运营者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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