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派出所可以办暂住证。 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 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暂住证登记项目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编号、暂住地址、暂住理由、有效期限等。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