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80身高,当兵体重不得超过91公斤,不得低于59.5公斤 法律依据: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第一条 外科 身高、体重标准 身高:男性160以上,女性158以上。 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潜水员168—185,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空降兵168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以上。 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 视力标准 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准分子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