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不属于无效合同,车位的所有人可以设立用益物权,转让车位使用权的。关于车位处分的纠纷问题往往可区分为两种情形,情形一,车位为人防车位,此类车位的所有权人为国家,但收益权通常由投资人享有,投资人可在非战时将车位使用权进行转让,但无权出让车位所有权,同时使用权的转让并非即为车位租赁,二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情形二,车位为出让车位,此类车位的所有权人为开发商或第三人,而非国家,所有权人可自由转让该车位所有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