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生在学校的监护人应是谁 |
释义 | 学校应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负责,包括提供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安全制度,并在发生伤害事故时采取救助措施。如果学校未履行这些职责,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生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并不意味着学校对学生的安全问题不必承担责任。 实践中,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主要表现为: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对于业已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如有过错(即未履行前述职责),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拓展延伸 学生监护权归属问题的法律解析 学生监护权归属问题的法律解析主要涉及到家庭法和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法律,学生在学校的监护人通常是指学生的父母,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享有法定优先权。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父母双亡、父母丧失监护能力等,学校可能会根据法律程序决定委托他人担任学生的监护人。此外,对于离异家庭的学生,监护权归属问题可能会根据法院的判决而有所不同。在确定学生在学校的监护人时,学校应遵循法律规定,并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因此,学校在处理学生监护权归属问题时,应仔细审查相关法律文件和判决,并与相关部门、家庭成员充分沟通,确保最终决定符合法律要求,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结语 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生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对学生的安全问题仍需承担责任。学校应提供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和设施,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同时,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并在发生伤害事故时及时采取救助措施。若学校未履行职责导致学生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确定学生监护人时,学校应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学生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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