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福建省劳动模范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福建省劳动模范荣誉证书和奖章; 2、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全国模范劳动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提名奖”、“全国先进工作者提名奖”等荣誉称号; 3、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奖励金和其他奖励措施; 4、在工作岗位上享受优先推荐、优先聘用、优先晋升、优先培训等优惠政策; 5、参加福建省劳动模范座谈会和培训班,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帮助,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6、享受免费体检等福利待遇; 7、参加福建省劳动模范组织的各类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 评选劳动模范的重要考量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业绩。劳动模范应当是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突出的劳动者,具有显著的贡献和先进性; 2、职业道德。劳动模范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具有高尚的职业精神和道德情操; 3、技能水平。劳动模范应当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能够熟练掌握本职工作技能和方法,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4、社会贡献。劳动模范应当在工作中积极为社会作出贡献,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为推动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综上所述,福建省劳动模范的产生和表彰由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负责,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以向有关单位自荐或者推荐,经认真审核后确定是否表彰为劳动模范。 【法律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凡被评为省级劳动模范者,发给荣誉证书和奖章。实行固定工资制的,从批准后下月起晋升一级固定工资;两年内连续评为省级劳动模范的不重复晋级。不实行固定工资制的,由所在地政府或单位发给一次性奖金。省级劳模同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每年公费体检一次;日常医疗费及由有关单位安排到各地疗养所需的费用,所在单位应据实报销。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期间,六个月以内工资照发,六个月以上按本人现行标准工资75%发给。 (二)分配住房时给予优先安排。 (三)配偶不在劳模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应给予照顾调入所在地。工龄满二十年,其配偶在农村,年龄满四十岁的,可将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城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其子女就业。 (四)本单位未实行休假制度的,每年准予带薪休假半个月。 (五)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其退休费可提高5~15%。获全国劳模称号者,退休费提高15%。每获省劳动模范称号一次,提高退休费5%。但提高后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六)农民劳模男年满六十岁、女年满五十五岁,仍保持荣誉的,由当地政府每月发给补助费三十元。 (七)本人报考本省高等院校,在录取时享受本省最高优惠待遇。 (八)凭省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荣誉证书》,在本省境内优先就医、购买车、船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