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提存的原因有: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保管合同的终止原因是什么? 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1、合同解除; 2、债务已经履行、抵销、免除; 3、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 4、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等。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标的物的提存条件都有哪些 标的物的提存条件都有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若是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三、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么 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是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 但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