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客户订的货迟迟不取货怎么办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及时领取委托物,行纪人(中介公司)有权提存委托物,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提存费用。在本案中,如果张先生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已购买的数码产品,中介公司有权提存该批货物,并可以要求张先生支付提存费用。 法律分析 从事数码产品经营的张先生委托一家专门从事外贸经营的中介公司代其购买一批数码产品,双方就此签订了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由中介公司在购买数码产品后运到张先生店铺所在城市进行交货。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就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外某公司购买了一批数码产品,并按照约定将数码产品送到了张先生店铺所在的城市。但货到后张先生一直未来提货,中介公司也迟迟联系不上张先生,因该批数码产品货值较高,中介公司也不便一直代为保管,此时中介公司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在张先生本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领取货物,如果张先生在催告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及时领取货物的,中介公司有权提存该批货物。 本案中,委托人张先生在委托中介公司代其购买数码产品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约定地点及时领取委托物。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其无法及时领取该批数码产品的,应当与中介公司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在中介公司催告后,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该批数码产品的,中介公司有权提存,提存费用可以要求张先生支付。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中介公司在张先生未及时领取货物的情况下,有权提存该批数码产品。如果张先生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货物,中介公司可以要求张先生支付提存费用。建议双方进行协商,寻找解决方案,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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