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论述民事仲裁的基本原则如下: 1、自愿原则。这是仲裁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双方自愿,并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双方有权自愿选择仲裁机构; (3)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由当事人自愿选任; (4)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程序中依法可约定的事项。仲裁法规定了许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如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可约定是否开庭仲裁、是否公开仲裁、是否进行调解。 2、仲裁独立原则。是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仲裁独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仲裁与行政机构脱钩。即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这有利于我国的仲裁真正做到具有公正性、权威性; (2)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对独立。即作为社会团体的中国仲裁协会,属于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是公正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根本保障,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所应当依据的基本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