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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的选择是否需要考虑当地邮政和快递服务的可靠性?
释义
    法律分析: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的选择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双方所在地的邮政和快递服务的可靠性,以及合同条款对通知方式的规定。若当地邮政和快递服务不可靠,可以选择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送通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合同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约定采用口头形式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应当保证邮件和快件的安全、及时和准确地传递。
    3.《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业条例》第十二条: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快件的安全、及时和准确地传递。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九条:电子数据交换应当采用能够保证安全、有效、可靠、真实、完整的方式。
    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三条:通知的有效性要求通知应当送达到通知地址,或者根据通知地址所知的有效地址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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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