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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释义
    目前全国法院可以用于执行的人力物力有限,而需要执行的案件则呈日益增多的状态,执行资源与执行工作任务的矛盾突出,执行债权凭证制度使法院解脱了对那部分花费巨大精力又没有实际效果的案件的执行,可以在执行程序中避免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将有限的资源用于能够产生实际效果的案件执行中。执行中对一些执行无果或无履行能力的案件,因债权人不能接受终结执行而往往采用中止执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又明确规定中止执行不能以结案予以司法统计,这些中止执行又未了结的案件长期中止,年复一年,使各级法院背上了沉重的未结案包袱。债权凭证制度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此类案件在债权人申领债权凭证后予以终结执行,可使执行人员从无效的司法活动中解脱出来,把有限的执行能力投入到执行可实现债权的案件中,以利于司法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一、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争议,而是债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或者没有能力清偿债务。这些案件如果完全按照通常的诉讼程序来解决的话,会增加诉讼成本,有悖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原则。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适用督促程序进行处理,通过书面审查即可催促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债务又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使债务纠纷方便快捷地得到解决。因此,督促程序对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方便法院办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当事人实现债权的成本,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和解中止执行结案恢复执行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2014年年底出台的《执行立结案规定》第14条,终结执行是执行实施类案件六的种结案方式之一。但是,与执行完毕不同,这种结案方式中申请人的胜诉权利并未得到实现,因此终结执行是执行程序的非正常结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当执行案件出现该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裁定终结执行。现在的问题是: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恢复执行?例如,《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申请人撤销申请后,执行法院据此裁定终结执行并结案后,申请人能否再次重新立案,要求恢复对案件的执行?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撤销申请不同于放弃实体权利,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基于某种原因自愿书面放弃对被执行人追偿的实体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这是其在执行程序中行使处分权的表现。执行法院可将申请人的这种行为,解释为《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中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并根据这一兜底条款裁定终结执行。
    这种情况下,由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的是实体权利,根据民事诉讼禁反言的基本诚信规则,申请人自然无权要求恢复执行。但是,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其放弃的只是程序上权利,放弃的只是要求执行法院继续推动本次执行程序的权利,故只能产生放弃本次执行程序的效果,撤回后又回复到未申请时的初始状态。
    因此,本文认为,考虑到申请人胜诉债权并未实现,参照诉讼程序中原告撤诉后可以再起诉的做法,应允许申请人撤销申请后有权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为宜。
    正是在这样的法理逻辑下,2012年出台的民诉解释第520条,赋予申请人撤销申请后重新立案的权利,该条明确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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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4: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