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秸秆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
释义 | 秸秆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地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负责秸秆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的。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民航总局联合制定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它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地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业农村环境、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2016年以来,部分省(区)开展了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经研究,决定开始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等重要城市的秸秆综合利用率需达到60%;,各省、自治区的秸秆综合利用率需达到85%。在全面开展工作时要坚持因地制宜、农用优先、就地就近、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技支撑,以完善利用制度、出台扶持政策、强化保障措施为推进手段,激发秸秆还田、离田、加工利用等环节市场主体活力,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与农民三方共赢的利益链接机制,推动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产业化发展格局,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法律依据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第三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地应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 第七条 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应纳入地方各级环保、农业目标责任制,严格检查、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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