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规定盈余公积的用途可用: 1、弥补公司亏损: 当企业发生亏损的情况时,由企业自行弥补,按照国家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议并且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使用公司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 2、 转增公司资本: 企业通过股东大会批准可以将盈余公积金按照股东原本的持股比例来转增资本,并且转增资本后所留下的盈余公积金的数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5%; 3、分配股利: 企业当年若没有利润,原则上是不可以分配股利的,但为维护自身信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 4、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 盈余公积金是企业留存利润的一部分,可以让企业用于投资新项目或者扩大生产规模。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