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如下: 1、优化司法确认程序,除人民调解委员会外,将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纳入司法确认范围,明确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符合级别管辖及专门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案件,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非诉调解工作,提升纠纷化解效率,增强调解公信力; 2、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案件,对于标的额在人民币5万至10万元的案件,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规范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 3、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合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将需要公告送达的简单民事案件纳入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庭审和文书简化规则,优化庭审程序和审理方式,推行要素式裁判文书,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当简化说理; 4、扩大独任制适用,在一审程序中,基层法院可以采取独任制审理部分民事案件,在二审程序中,中级法院及专门法院可采取独任制审理一审以简易程序审结的上诉案件以及民事裁定上诉案件,实现二审程序繁简分流; 5、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明确相关电子诉讼规则,进一步拓展在线诉讼探索空间,为在线诉讼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试点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积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健全审判组织适用模式,探索推行电子诉讼和在线审理机制,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促进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合理有效配置,全面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