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二十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不在当地居住的; (四)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他用,又申请宅基地的; (五)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又申请占用农用地的; (六)不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一、如何收回农村宅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二)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宅基地的; (三)因户口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四)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多余的宅基地; (五)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因第 (一) (二) (三) (四)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有地面附着物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由村民会议确定。拒不交回或收回确有困难的,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具体标准按照同村同价的原则。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必须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腾出宅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