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新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 2、应届专科以上和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渝就业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本市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未就业的,户口可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保留2年。2年后仍未就业的,应迁回原籍。 4、已在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的,转学时户口应迁往新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学时,户口应迁回原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 第十二条 对常住地迁移的居民,实行迁居地居住许可证制度,居民的户籍档案不再随居住地的迁移而迁移,而是及时提交符合迁居地居住准入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到当地户籍登记机关申请补充登记,取得当地的居住许可证。居民居住地临时发生变更的,应由接待单位、接待人或其他义务人及时进行登记,并到当地户籍登记机关申请补充登记备案。居民的居住地在设区的市管辖范围内变更的,可以不做补充登记,跨设区的市变更或临时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