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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认定一定要30天内吗
释义
    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可以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劳动者自己申请的,可以在一年内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30内申请工伤认定,而工伤职工(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一年内申请认定了工伤,则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支付问题。
    一、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只承担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实践中在出现工伤时,还可能涉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不属于“期间”的费用,而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虽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不一定意味着要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的费用,但实际上,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等也往往较为集中、大额的发生在工伤治疗的早期,因此用人单位如未及时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则面临的将是一笔不小的赔偿。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及时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如因客观原因或者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迟延申请工伤认定的,也应当注意及时收集并留存证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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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4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