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险经纪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如下: 1、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2、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3、再保险经纪业务; 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经纪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经纪机构的成立条件如下: 1、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七是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软机硬件设施。 法律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再保险经纪业务; (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经纪有关的其他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