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埋藏物与遗失物的区别是: 遗失物须为有主的动产,须占有人丧失占有,须无人占有; 埋藏物一般为动产,须有埋藏事实,以不易被他人从外部发现为必要,埋藏物是有主物,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无主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法律另有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