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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选举权可不可以弃权
释义
    选举权可以放弃。
    具体如下:
    1、其权利属性表现为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权力属性表现在它能够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但选举权的权利属性和权力属性都是不完整的。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选举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间接的,它与国家权力人的关系才是直接的产生他们通过产生权力人来影响权力;
    2、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选举权不是天赋而是人赋的,但这个人是指人民而不是国家,选举权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而不是国家通过法律创造的。宪法上的选举权是作为制宪者的人民赋予个体公民的权利,而选举法作为法律是国家实施、细化公民宪法权利的结果,作为权利的选举权具有意志性,即公民有选择候选人的权利,有投张三的票还是投李四的票或不投票的权利。但选举权作为权利所具有的选择性在某些方面却受到比其他权利更多的限制,如权利行使的时间、地点、程序、结果等;选举投票权作为权利具有可放弃性。投票权是一种选择权,这个选择不仅包括选张三还是选李四,而且包括不选任何人,以及根本就不参加选举。个体的公民可以放弃自己的投票权,国家不能强制公民投票,从这个意义上说,投票权是权利而不是义务。“社会职务说”认为选举权出于国家的授予,是选民的一种社会职务,从这一理论当中,自然推论出国家有权对公民实施强制投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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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5:5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