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的改革。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机构是隶属于各级 人民政府和行政职能部门的内部机构,其人员配备和职权行使不具有独立性, 使行政复议机构难以公正地进行行政复议裁决。 行政复议工作方式的改革。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就是能够快速高效 地解决行政争议,避免漫长的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