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在起诉之前,对方当事人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取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则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可能被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根据这一规定,若因转让方拖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则不符合法定的办证条件,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既不能为转让方颁发土地使用证,也不会在这种情况下同意转让,故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