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名誉权。给自然人起外号如果是具有侮辱性的外号属于损害名誉权的行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自然人人格、毁损自然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自然人的虚假事实,导致自然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新闻报道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自然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自然人名誉权。综上所述,不能随意给自然人起外号的,具有侮辱性的外号,是属于损害自然人名誉权的行为。 侵害名誉权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在侵害名誉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如果造成精神伤害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如侵权人拒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另外,侵害他人名誉权,情节严重例如造成他人精神严重抑郁等,还可能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