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劳动关系后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
释义 | (一)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内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职工两年内未再就业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必须两年以上,失业证可不满两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如有符合其他提取条件的情形,也可以做销户提取。 (二)本市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职工需要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农业户口簿。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职工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解除劳动关系由谁举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事实应当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工会之间完成,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具有主张劳动合同是否解除的事实的能力,其有关证据并非仅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故就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的事实本身,应当适用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职工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则应由职工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有此主张的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解除劳动关系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直接送达给劳动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成年直系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信日期为送达日期。劳动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通过市地级以上新闻媒介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者转为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和档案移交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者失业后,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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