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金乡什么时候供暖 |
释义 | 金乡县义达热力法定供热时间: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 金乡县义达热力缴费时间为10月至11月10日。现场缴费:每天上午8:00—下午4:30,中午、节假日不休;线上缴费:每天早6:00—晚10:00。明确供热单位在收取热费过程中的五种典型行为的禁止性条文,并设置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陈旧热费为由拒绝供热;以分户供热后原用户拖欠陈旧热费为由拒绝为新用户更名或者供热;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相邻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交纳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或者限制用热”,进一步增强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为保障用户合理用热需求,《条例》增加了“供热单位不得拒绝用户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内容。为保障现场测温准确性,《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或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经检定、校准、测试合格的测温器具,并在10时至14时之外的时段进行。 民法典对供暖有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采暖的用户有向供热方交纳供暖费的义务,逾期不交,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用户发现室温不达标,应第一时间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不给处理的,用户应保留相应证据,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在依法保留证据后可向法院提走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拒交采暖费。 “供暖季”居民在使用暖气的过程中常会遇到暖气不热、时冷时热的情况,此过程中若只一味以不支付供暖费为对抗手段而不注意留存证据,后续可能面临因无法提供证据而要如数交纳供暖费并支付违约金的困境。 因此,若认为室内供暖温度不达标,在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利的同时要注意留存证据。采暖用户发现室温不达标时应第一时间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对反映的问题不予处理的,用户亦应保留沟通交涉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 第五条 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热温度不低于1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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