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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小额质押贷款业务
释义
    个人小额质押贷款是借款人以所持有的未到期的我行同城储蓄机构的定期储蓄存款或我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从我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一种人民币贷款。贷款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固定住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个人。用于质押的储蓄存款仅限于借款人在恒丰银行同城各储蓄机构以存单形式开出的或在九州卡内开办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用于质押的国债为我行同城各储蓄机构94(含94)年以后代理发行的各种凭证式国债。贷款条件用于质押的储蓄存款、国债必须符合第一条的规定;借款人在我行开立九州卡或个人储蓄存款帐户;凭密码或印鉴支取的定期存款必须提供印鉴或密码;借款用途正当合法,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个人小额质押贷款起点为2000元,最高为不超过质押物面值的90%,外币存单按当日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计算;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定期存款或国债的到期日;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执行贷款的发放银行根据合同约定,通过九州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以转帐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的归还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一、存单质押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实践中,存单质押的风险存在于质押是否有效设立,以及质押权的实现方式能否保障债权人(质权人)的利益。由于上述两种质押方式在质押的有效设立与质权实现的保障方面存在差异,故就两种不同方式的质押风险分别阐述。
    1、银行贷款中的存单质押
    对于以存单质押向银行贷款的情形而言,存单质押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存单本身的瑕疵以及存单真实合法但银行未能办理登记止付手续而使质押流于虚空。
    这两种风险只在于银行一方。若存单本身系变造、伪造的假存单,而贷款银行并未核实及发现漏洞而予放款,那么当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可能无力偿还本息,此时因存单的瑕疵而致银行不能如愿实现质权,此即存单质押未能有效设立。或者存单本身系有效合法,但银行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工作失误而未将用于质押的存单进行登记止付处理,此时出质人仍可办理挂失并提走质押款项。
    无论前者的无效质押还是后者的质押设立后存在漏洞,此两类情形都将导致贷款担保形同虚设,而贷款机构在贷款到期借款人未能清偿贷款本息时,只能依普通债权向借款人请求偿还银行付出的贷款本息总额,这对银行来说是极具风险的,以第三人存单质押的情形风险更甚。因此,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7月3日颁布并施行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6条规定:“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
    2、民事借贷中的存单质押
    存单质押被广泛用于自然人之间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的担保,在法律上与票据、证券等质押并称为“权利质押”。此类质押风险的通常表现:
    (一)是因存单本身的权利瑕疵即系伪造、变造、虚开,或是虽为真实存单,但未能实际交付于债权人,致质押行为无效;
    (二)是借款人虽将无瑕疵的存单交付给出借人,但存单所有人于还款前违反诚信原则及相互间的合同约定,到银行挂失并提前支取存单款项。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以存单做质押时,应当通知银行、储蓄机构。
    然而,
    基于此,银行不会因出借人或者存单所有人的请求而冻结存单所载款项。这对于以存单做质押的债权人而言,无疑是致命的风险,因此,实务中以存单做质押又擅自挂失提款的此类纠纷屡见不鲜。这类纠纷的大量出现使债权人对存单质押顾虑重重,实际上极大削弱了存单的担保功能,也不利于盘活资产、物尽其用,对经济生活中的信用制度建设亦构成一定程度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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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00:26